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申請書怎麼寫?

一、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1、依法對被執行人協助申請人行使子女探視權的義務予以強制執行。

2、 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理完畢,並作出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其中載明:“原告每週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應給予協助”,但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百般阻撓,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探視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爲維護申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支援。

此致

某某人民法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爲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於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爲由禁止見面交流。中止探望權本爲不得已的行爲,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於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

此外,探望權本爲父母離婚後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保持聯絡、瞭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係。

對於探視權的有關規定,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而定,但其前提都是利於子女的成長,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探視的相關內容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