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話孩子的探視權多久可以行使

離婚的話孩子的探視權多久可以行使

離婚的話孩子的探視權多久可以行使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離婚撫養權的規定,但是對於孩子的探視權沒有規定多久一次,這個需要雙方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的作用不僅是對孩子的情感滿足,更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支援,所以在問題的處理過程中,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纔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進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