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婚姻法第(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