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單位的資格是什麼

指定監護人單位的資格是什麼

生活中常常有不盡如人意的事情發生,會有一些孩子失去父母,引發監護人的糾紛,還有一些精神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都需要一個監護人,當法定監護人不在後,也要重新制定監護人,這個時候就會出現監護人單位,那麼什麼是指定監護人單位的資格呢?下面由本站小編做出簡要說明。

一、指定監護人單位的資格

1、如果父或母尚在且具有監護能力,則父母是,不存在爭議。

2、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產生爭議,由有關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訴,由法院裁決。

二、如何指定監護人

1、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纔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以書面通知爲妥。

3、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4、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三、監護人順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

綜上所述,若是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單位就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所在單位,若是精神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指定監護人單位就是被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者是所有被監護人所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指定監護人單位的資格就是在被監護人失去法定監護人時,在被監護人的近親親屬中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