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一、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監獄一般探視的時間長度規定是:罪犯會見親屬(或監護人),每月准許會見一至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要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最長不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爲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爲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延長至一小時。

二、探監包括6種:

(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勞教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三、相關內容拓展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爲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爲觸犯法律被判刑在監獄進行服刑的,經家屬申請鑑於會給予親屬每月一至兩次到監獄探視犯罪嫌疑人的機會,每次是30分鐘,需要延長時間的批准透過可以最長延長至一小時,全程有監控進行監視與錄音。前來探視的親屬需要攜帶相關有效證件房客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