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監護人嗎?

在家庭中可能會因爲一些事故而導致作爲監護人的父母去世而只留下姐姐和其他的未成年孩子,此時如果未成年人需要有監護人來承擔相應的照顧和監護人責任的時候,可能就會有人疑惑監護人的人選,那麼,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監護人嗎?

一、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哪些人不能成爲監護人

監護人既爲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係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於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爲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資格並未如外國立法例列舉監護人缺格的原因,僅於第16條第2款原則規定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對如何認定有無“監護能力”,司法解釋認爲,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監護人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如果確實失去了最佳監護人的父母而必須再選擇出有利於未成年的監護人的話,成年的姐姐可能就是對於那些孩子最好的選擇,畢竟除了父母以外最親以及最負責的監護人只有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