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人變更去什麼部門辦理?

一、孩子的監護人變更去什麼部門辦理?

孩子的監護人變更去什麼部門辦理?

孩子監護人變更需要根據其他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監護人變更相關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透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首先更換監護人需要證明原監護人沒有履行自己的相關指責,使被監護人受到傷害,這樣對於其是否能夠擔任監護人產生了疑問,那麼可以透過提起法律訴訟可以要求其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是由於被監護人沒有民事能力,就需要能夠擔任監護人的人來提起訴訟。

三、監護權變更內容

1,監護權的變更通常包括: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2,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 變更監護權的訴訟要向被告住所基層法院提起,起訴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證、起訴狀、相關證據的複印件

4,起訴狀中要着重寫明現有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

由此可見,孩子的監護權變更只能透過向法院起訴進行,現實生活中,變更孩子監護權十分複雜,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還需要提供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向法院起訴變更監護權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