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祖父母撫養義務誰來承擔?

現在可能是因爲隨着時代的發展人們的思想方面有了變化,丁克家庭其實也是有的。對於丁克家庭的意思就是沒有子女。對於沒有子女老的時候一定是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無子女祖父母的情況在我們生活中其實也有。那麼無子女祖父母撫養義務誰來承擔?

無子女祖父母撫養義務誰來承擔?

一、無子女祖父母撫養義務誰來承擔: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

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爲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其實對於無子女祖父母撫養義務誰來承擔的規定我們國家也有,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話是可以由兄弟姐妹來承擔的。但是前提是兄弟姐妹必須有能力,而且在小時候自己也對兄弟姐妹有過履行撫養義務,否則撫養義務就不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