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容易發生監護的職責履行問題,因爲對於大多數的監護人來說,他們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是父母的狀況,比如說一些組織或者是其他的人員成爲了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一、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監護人如果對於無行爲能力人進行監護的申請的話,肯定是要結清楚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情況,以及無民事行爲能力的鑑定等等。

“無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十週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爲能力人。無行爲能力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以理解的行爲或不會損害其利益的行爲,比如購買一塊橡皮,接收獎勵、贈與等等。

二、如何確定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爲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這個申請書當中,肯定要寫清楚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狀況,他如果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話,那麼是需要相應的鑑定證明的,除此之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擁有三項職責的,教育監管,被監護人即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合法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