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給男方探望孩子該怎麼辦?

女方不給男方探望孩子該怎麼辦?

一、女方不給男方探望孩子怎麼辦

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子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一方不讓探望子女該怎麼處理

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畢竟,父母都應當爲孩子的幸福着想。

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那剩下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了。由於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爲構成侵權行爲,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並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那該怎麼辦呢?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透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一般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都會規定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經常會出現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情形。但這樣的行爲讓孩子無法得到另一方的關愛,可能會對孩子造成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