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寫指定監護人模板?

一、怎麼證明寫指定監護人模板?

怎麼證明寫指定監護人模板?

監護人證明書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書辦理: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三、什麼樣的人是需要設定監護或代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我國法律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由於其年齡、智力狀況的限制,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保護自我的能力比較弱,欠缺社會經驗,法律上需要對他們進行特別保護,因此需要設定監護或者代理。

未成年由於自己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還沒有,所以必須有一名指定監護人證中。如果父母法定繼承人去世之後,根據國家法律是根據監護人順序來擔任監護人。監護人需要履行好自己相關的責任。對被監護人做到保護、教育、監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