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醫院侵犯生育權可以賠償嗎?

生育權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應把二者看作一個整體,而不能分割開來,所作的決定都應是雙方統一意見的體現。因爲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既然生育行爲需要男女的合意與共同參與,那麼女性享有生育權,男性也自然應享有,而且與女性的生育權並不對立,二者是相互統一的。

起訴醫院侵犯生育權可以賠償嗎?

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不可以因爲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相反,妻子也不應該因爲個人意願而擅自作主墮胎。胎兒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結果,從受精卵形成,到胎兒出生的整個過程,夫妻雙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權,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無論是要生育還是墮胎,一方都應在徵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決定。否則,妻子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去醫院流產,其行爲則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夫妻雙方同等的權利。但隨着當今價值觀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矛盾也越來越頻繁,且一旦爆發便無法調和,這也成爲離婚的重要導火索之一。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新規也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本條規定,也引起了許多男性的不滿,認爲男性的生育權被侵犯,無法得到救濟。目的在於對夫妻雙方生育權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選擇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即便出現夫妻雙方的生育意願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爲理由強迫另一方放棄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故在該問題上談及損害賠償並不妥當。但出於對雙方權利的平等保護,夫妻雙方可以選擇透過離婚的方式維護自己的生育權,這也可以被看做對生育權的一種間接救濟。

在我國的夫妻人身關係的規定中,對夫妻雙方生育權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選擇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即便出現夫妻雙方的生育意願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爲理由強迫另一方放棄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無論如何我們都是要及時的在日常生活中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