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超過18歲子女撫養費是否還要繼續給

離婚後對超過18歲子女撫養費是否還要繼續給

一、離婚後對超過18歲子女撫養費是否還要繼續給?

如果孩子仍然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仍然有撫養的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撫養費支付範圍和金額是多少?

1、範圍:給予孩子撫養費的目的,說白了就是不能直接參與孩子生活的一方,以金錢來代替爲人父母的責任,爲孩子承擔日常生活中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2、金額:這個問題上法院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數額一般佔收入20-30%;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當然,一方遭遇重大變故無法負擔的,可相應的降低標準。二是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三是子女的實際需求。

三、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夫妻離婚後,不跟隨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支付給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一般是支付到孩子成年爲止,但是如果孩子成年後還不能獨立生活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的,那麼作爲父母還是要繼續承擔撫養的責任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