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稱謂是什麼?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稱謂是什麼?

上幼兒園的小孩是未成年人,對自己行爲的分辨能力不足,其生活中會有監護人進行照顧教育。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順序,那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稱謂是什麼?這個就是監護人的名稱,相對於被監護人而已,比如父親母親,爺爺奶奶等,下面我們透過本文做個大致瞭解。

一、監護人稱謂是什麼?

監護人稱謂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也就是符合《民法典》第16~19條規定內容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指定監護的方式是怎樣的?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透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監護人稱謂是什麼,其實這個是針對被監護人說的,就是被監護人對監護人的叫法,比如父母親、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在衆多監護人中,父母是第一監護人,父母去世後,其它近親屬纔可以履行監護權。另外,法院也可以指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