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爲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成爲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成爲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我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規定,但對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他們的監護人的選任或確定卻沒有明確規定。

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典》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爲: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不服指定監護怎麼辦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要想成爲監護人的,首先自己肯定是要具有監護的能力,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成爲監護人的條件,那麼纔有可能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而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爲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爲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