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爲法定監護人的條件

成爲法定監護人的條件

前段時間看到一則新聞,雲南某旅館的老闆帶着7年前一女子遺留在旅館的小孩,爲了小孩上學落戶口的事情,開始了漫長的幫詢生母之路。後來老闆患病去世,小孩幾經救助站幫助,終於找到了家人,沒想到家人竟然不願意接納小孩的存在。按照法律來說,父母應該是未成年的第一保護人,那既然出現上述情況,是不是隻需要父母同意便可以轉讓小孩的監護權利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成爲法定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法定監護人的條件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擔任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二、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上述自然人和社會組織作爲監護人的順序,應當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撫養和組織等關係的遠近來確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並且是首位的監護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第三,在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三、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設定

《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由此可知,有資格作爲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僅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權爲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有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所在單位;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3、人民法院。

法定監護人的條件是有法律制定的,我們應該義不容辭的和遵守。上述三種組織和機關的指定監護權的行使順序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單位,或者該單位拒絕指定或者不適宜指定時,由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只有當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透過判決形式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