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人證明哪裏出具?

孩子的監護人證明哪裏出具?

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可以是其它近親屬,有時候,居委會街道辦也可以充當監護人。有時候,孩子參加一些活動,需要提供一份監護人證明。那麼,孩子的監護人證明哪裏出具?這個證明是用來證實孩子監護人的,應該在戶籍當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下面我們就透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監護人證明哪裏出具?

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院如何指派監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透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監護人證明哪裏出具,如果孩子的監護人不是父母,在參加一些活動的時候需要監護人蔘與的,就得開一個監護人證明。具備資格的監護人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及街道辦的證明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監護人的權限範圍很廣,首先要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