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怎麼辦?

一、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怎麼辦?

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怎麼辦?

對於監護人有爭議的,適用於《民法典》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父母離婚監護人怎麼確定?

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不因離婚而發生變化,發生的是撫養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監護人死亡的,另一健在的監護人應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父母離婚以後還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權並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辦理離婚手續之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都要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