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生母優先監護。歷史上,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長期屬於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發達致使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較爲困難;另一方面傳統的社會和道德觀念都認爲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不應承擔監護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見立法基於對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的性別歧視以及男女不平等的原則,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授予其生母。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準確推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不再是科學難題。男女平等原則已成爲社會努力實現的目標,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堅持生母優先於生父享有監護權。對此,我們認爲應以子女利益爲依據。

第一,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母愛優於父愛沒有科學根據。上述學者所依據的精神醫學的觀點,只是精神醫學之一種見解,並未得到普遍認同。

第二,犧牲男女平等原則,並不能達到保護子女利益的目的。生父與生母同爲非婚生子女之自然血親,生父與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毫無差異。在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利益未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毫無犧牲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並非犧牲男女平等原則,讓生母優於生父成爲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才能達到使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的目的。

第三,未區分生母與生父自身的具體情況,也未考慮生父與生母的主觀願望。如果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優先給予母親,則背離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則。

2、生父母共同監護。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是最爲有利的。從子女最大利益出發,生父母共同監護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監護類型。但是共同監護能否實現取決於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則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是切實可行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無共同生活,對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實行共同監護則欠缺可能性。對未成年的監護主要是人身監護,被監護人需要監護人對其的日常生活進行照管,這就決定監護人必須與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當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一方未與其共同生活時,此項監護職責便無法實現。如果生父母沒有共同生活,則未與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無法與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監護權。因而生父母共同監護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適用。

社會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非婚生子女,因爲現在的大部分人對於自己的婚姻都是有主要的掌握權力的,所以存在很多未婚先孕的行爲,這些生育下來的孩子就是屬於非婚生的,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原則上是生母。並且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