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探視權

什麼是探視權

什麼是探視權呢?探視權行使的義務主體是誰呢?本文將爲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夫妻在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後,對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的對子女探視,進行親情撫養、精神撫育的權利。探視權是專屬於特定人物的權利,即屬於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親或母親)。離異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是親屬權中的一項最基本、最貼身的權利。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異後,與他們處於分居關係的一方父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由雙方進行協商,在一定的時間內、在特定的地點探視子女的,探視權是因父母離異後,爲了彌補親情上的缺失,便於未與子女同住一方行使間接監護和親屬權的變化而發生的。探視權行使的方式,較爲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短暫留性式探視,這種方式時間較短,一般探視時間僅有幾個小時或十幾個小時,方式較爲靈活和隨意;另外一種是較長時間的探視,可在約定或判決、裁定中規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接走子女並按時送回同住父親或母親處。

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問生活的一方,透過這種親情探視、對子女進行關心、呵護或短時間照顧,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同時,透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再教育,還可以使子女相對充分的感受到父母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他們的保護。

二、探視權義務主體的協助義務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的字面含義理解,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主體爲與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對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實際履行看護義務是協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權的前提和條件。離婚後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未實際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雖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於失去了履行協助義務的能力,委託該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或單位(如寄宿制幼兒園、學校)代爲看護子女或代爲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再或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備監護條件,其他個人和單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這些情況下,接受委託或依法取得監護權的個人和單位是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主體。對於這一點,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和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規定中得到證實和體現。對於探望權利人依照協商或法院判決的方式和時間行使探望權的,只要不存在不利於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協助義務主體應無條件地履行協助義務,確保探望者探望權利的實現。當出現攜帶未成年子女搬離原住所或將協助義務委託他人履行等情形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父母負有告知探望權人新的聯繫地址、受委託人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便於探望權人有效行使探望權的義務。對於有條件和有能力履行協助義務,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協助探望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個人和單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孩子撫養權變更是怎樣的

無效婚姻的子女撫養權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