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減低的條件有哪些,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

撫養費減低的條件有哪些,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

在父母離婚之際,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問題作出安排,此時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講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但這個撫養費日後可以以爲一些特殊原因而增加或減低。那麼撫養費減低的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撫養費減低的條件有哪些

1、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2、父母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少於原定數額的撫養費,那在具備以下情形時,子女亦可以要求增加支付撫養費: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怎麼確定撫養費數額

1、決定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①支付項目: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具體是指:

其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爲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其二,撫養費以必要爲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其三,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爲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②支付時間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超出18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其一,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其二,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或者尚在校就讀的,或者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如果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具體確定方案: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在要求減低子女撫養費的時候,一般是因爲父母一方的原因,喪失了勞動能力或經濟收入下降等等,此時可以先由雙方協商確定減低撫養費數額,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再由法院進行判決。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