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一、親生父母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親生父母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並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我們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一種保持其基本生活的義務。這種撫養義務具有一定的無條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長期和持續性。同時,父母對於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也予以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爲止。”

由此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對於父母一方宣佈放棄子女的撫養權聲明或者協議的,我們可以作如下思考:協議,作爲一種最簡單的契約形式,應該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此種協議或者聲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合同。對有可能發生的撫養權糾紛,可使父母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解決。

二、撫養權確定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因爲子女沒有成年後是無法對自身的人身進行保護的,所以國家也是規定了其父母不僅要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同時也是要承擔撫養義務的,那麼父母不僅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也是要支付教育費用的,當子女已經到達了成年的年齡也是可以不支付撫養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