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認定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接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接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時,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認定

第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該婚內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涉及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四、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