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程序及其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的程序: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的程序及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