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養老金是否爲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養老金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養老金是否爲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