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轉移怎麼追回

對於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被轉移怎麼追回

婚前,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行爲。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爲,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行爲。可以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對未分割的財產重新分割。如果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爲的,可以在財產分割中對無過錯方適當傾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