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的法律概念

彩禮錢的法律概念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爲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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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錢的相關法律規定




    不應認定爲結婚彩禮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雖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在婚姻法之中對彩禮內容還是有規定的。在離婚的前提下,如果男方的家庭因爲向女方支付了彩禮錢而經濟狀況困難的,男方可以申請返還彩禮錢。彩禮是雙方共同生活的一種約定,沒有履行這個約定的自然可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