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種疾病:
1.性病。
2.嚴重的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
5.癱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