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可以說是婚前隱瞞

哪些病可以說是婚前隱瞞

一、哪些病可以說是婚前隱瞞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稱爲婚前隱瞞,如各種性病、精神疾病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前隱瞞家族有精神病史能成爲離婚理由嗎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爲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確裂,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經治不愈是指經過一次治療後未痊癒,還是經過多次治療後未痊癒;久治不愈的時間標準如何把握,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確定。

法律中對禁止結婚的情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除了不允許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之外,同時也禁止一定範圍之內的親屬結婚,當然要是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中有任何一方或者雙方都有重婚的情況,那也是禁止他們結婚的。不過要是婚前隱瞞了疾病,但是婚後治癒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婚姻關係也是認定爲有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