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前共同出資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是不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判斷由雙方出資、以一方的名義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看雙方出資時是否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是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比如是雙方爲購買結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資等情形時,一般來說,法院大都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婚前購置的房產的歸屬的。當然,在產權人不承認是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的情況下,其配偶對此負有舉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雙方婚前共同出資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是不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