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購買、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房屋,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一方出資購買、另一方裝修的房屋是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可一概而論。如果雙方在談婚論嫁時出於今後共同所有的目的買房,並由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此種情形下的房屋還是應該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當然,如果雙方出資比例懸殊,且以後的婚姻持續時間較短,則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出資的實際情況,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簡單地按雙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婚前購買、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房屋,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