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將婚前購置的房屋用於婚後出租,所得收益是不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應爲其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一方婚前積蓄在婚後獲得的存款利息同樣也屬於其個人財產;但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於婚後進行投資取得的收益,諸如成爲公司股東並取得分紅、購買股票等有價證券並獲利、以及透過不斷買賣商品(包括房屋,即“炒房”)以賺取升值差價等,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將婚前購置的房屋用於婚後出租,所得收益是不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