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對結婚前是否進行財產公證沒有作出規定,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