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律責任,扶養義務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負擔日常生活費用,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需盡力照顧等。
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具有強制性,夫妻之間不得以約定形式改變這種法定義務。即使雙方約定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不意味着免除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這種扶養義務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支付扶養費。
當夫妻一方患病或者喪失獨立生活的能力時,另一方有扶養能力但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遺棄罪,將面臨刑事懲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以婚姻關係的存續爲前提,夫妻離婚後,雙方就不再負擔相互扶養的義務。但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