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對於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因此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是有前提條件的。

夫妻之間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一、是夫妻一方需要扶養,

二、是另一方有扶養的能力。需要扶養往往是該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經濟無着落,滿足不了基本生活需求,比如罹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等,此時若對方不給予經濟支援,該方便有權利請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但是,“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國許多法律規定都體現了這一法諺精神,比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不作爲侵權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具有實施作爲的能力。因此,在夫妻一方需要扶養,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時,只有在另一方有經濟能力時,該訴訟請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對方也身無分文,連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滿足不了,則法律不可能強求他去扶養別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