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法律規定具體有什麼

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法律規定具體有什麼
律師解析: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的法律規定:
行使探望權利的時間、方式可由當事人協議
當事人協議不成的,可由探望權人向法院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一般是如果探望權人與孩子見面對孩子成長有利的,法院會延長探望時間,或增加探望次數。
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