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債務共債共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言之,要想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需要二人均認可該筆債務,否則,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而在現實的司法實務中,限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繫一般並不緊密,且借款交付後的資金流向、用途也很難與“共同”生活、經營完全吻合,債權人一方於訴訟中想要達到債務系夫妻共同生活、生產所用之證明目的,則較爲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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