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一、辦理財產公證需要的證件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協議書草稿,若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4)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
(4)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等。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未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