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等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