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處理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是男方不讓探視孩子,女方可透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視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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