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的身份證舊的要收回嗎

根據身份證法規定,領取新證時,公安機關應當同時回收舊證,還在辦理期間的舊證不用上交。
換領意味着到期或損壞,到期後的身份證失去法律效力,企事業等單位不會認同失效的身份證,建議交回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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