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戶口新規

法律沒有規定出嫁女戶口必須遷出。出嫁女戶口必須要遷到男方那邊的說法,是一些農村所謂的鄉規民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會被法律所承認。出嫁並不意味着戶口一定會遷出,而戶口未遷出,也就意味着原戶口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未喪失。因此戶口未遷的出嫁女對孃家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享有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結婚後只要戶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相關義務,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權益。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未遷出戶口,且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權的,依法享有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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