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結婚多年,並經區縣一級醫院確診一方生育能力;
2、無已過繼或領養兒童,具有撫養幼兒的經濟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農村戶口的夫妻,可攜帶戶籍證明,及由夫妻雙方單位加具意見的領養嬰幼兒申請書,直接前往兒童福利院申請辦理領養登記手續。
經院方審覈後,即可待領。待有可領養嬰幼兒時,由院方通知辦理領養手續。試樣一個月後,雙方如無異議,即由院方將嬰幼兒戶口遷移證及領養證明交領養人辦理入戶,正式確認親屬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