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後房產證上可以加上對方的名字嗎

領結婚證後房產證上可以加上對方的名字嗎
律師解析:在房產證上加對方的名字與是否領取結婚證無關。
如果房子是您的個人財產,您有權利把一半的財產權利贈與給任何人,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其他人,每個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如果您婚前全款購房,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房屋系您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有加名的話,那麼該房產再婚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您是婚前購買,婚後有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或者還貸與夫妻共同財產出現混同,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該房產中仍有部分份額歸屬於女方。
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如果您是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不論是否還貸,該房屋登記時不論是否有女方,該房屋都系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