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所在的地區。2.一般用“省級+縣(市)級”表示戶口所在地。3.戶口遷出後,戶口所在地隨同發生變化,指遷入戶口的地區。4.與“現常住戶口所在地”同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