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身份資訊被人冒用用於進行婚姻登記,被冒用身份資訊的當事人也無從知道該行政行爲的內容。應當從當事人知道身份資訊被冒用之日起開始計算起訴期限。第二,婚姻登記機關僅可以就受脅迫婚姻行使撤銷權,而且必須由受脅迫的一方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