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爲了保護處於哺乳期的女性,一般男方在哺乳期內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但要是有特殊情況或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項限制。所以,哺乳期內提出離婚並不會必然會導致離婚,而是要視情況決定。同時,即使是哺乳期離婚那也是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之分的。女方在哺乳期辦理離婚手續可以透過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戶口薄等資料到民政管理部門進行辦理;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哺乳期離婚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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