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夫妻離婚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對於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於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

2、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需要注意舉證責任: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債務分擔,由不是債務人的配偶一方負舉證是否屬於個人債務。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