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把房子給孩子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圍繞着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以及補償無過錯方等相關事宜達成的一個利益平衡的結果。在離婚協議中如果出現夫妻雙方將共有房屋贈與子女的條款,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所達成的合意。

離婚協議把房子給孩子

在父母子女之間,構成無償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該規定賦予了特殊贈與可請求強制履行的效力,在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物權利益的同時,引導人們的行爲符合社會基本道德要求。因此,在夫妻離婚協議中若約定將房屋歸屬子女的內容,可以認定爲贈與合同,但一方反悔主張撤銷時,可以適用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的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