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門診病歷丟失

工傷鑑定門診病歷丟失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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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病歷能做爲工傷鑑定的依據嗎


門診病歷不能作爲認定工傷的證據。門診病歷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醫療診斷證明”,它只能證明當天到醫院就診的事實,而不能成爲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工傷的依據。“醫療診斷證明”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並且應當詳細說明事故的傷害情況,以及與工傷事故的關係等情況。

【法條連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所述,即使已經在門診進行了治療也應當及時到更加正規的大醫院進行檢查並且獲得相應的證明材料才能夠進行工傷鑑定,最後拿到的鑑定結果才能算是合法的證據並以此向單位申請適當的工傷賠償